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函服务专区试运营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增加保证金支付的多样性,完善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公共服务功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国内产权交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函服务专区,是指天津产权和金融服务机构之间搭建的,专门为有保函需求的企业提供便捷服务的通道。本指引所称保函服务,转让方同意接受以银行保函方式替代现金保证金前提下,意向受让方选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的,天津产权根据意向受让方需求,为交易平台项目提供的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单(以下简称:保函保单)的对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提供核心条款范本、保函保单所涉及的企业授信以及保函保单的申请、开具、验真、延期、索赔、信息查询等对接服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天津产权和金融服务机构通过保函服务专区提供保函保单服务的行为,以及申请项目受让方通过保函专区获取保函保单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服务机构及服务范围
第四条 保函服务专区由天津产权负责建设运行管理。
第五条 保函服务专区的服务机构包括各金融服务机构。保函服务专区首批对接的金融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试运行期间新纳入保函服务专区的其他金融机构遵照本指引执行。
第六条 保函服务专区所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金保险保单,银行付款保函,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险等。
(一)天津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的项目中公示条件里保证金交纳方式支持以保函形式支付的标的方可以开立保证金保函或保单。
(二)非保证金用途的其他保函或保险保单按照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开立。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七条 天津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的公示条件中支持以保函形式替代保证金交纳的项目,受让方或投标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保函或保单业务。
(一)转让方或招标人在标的《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或招标书等公示的文件中明确意向受让方或投标企业提交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方式,保函保单格式以金融机构出具的格式为准;
(二)意向受让方或投标企业在交易或投标过程中选择以保函方式支付保证金或申请其他保函或保险保单服务的,可以在天津产权官网保函服务专区选择金融机构;
(三)意向受让方可直接拨打金融机构服务热线咨询开立事宜或通过“在线通道”自动跳转到服务的金融机构网页,按要求填写企业联系信息,银行在收到联系信息数据后,会在两个工作日内联系企业并收集开立保函的相关资料;
(四)根据标的公示要求及转受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在资料齐全后受让方或投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保险保单给转让方或招标企业。
(五)受让方需在交保期内与转让方沟通并确认银行保函内容是否符合交易要求,受让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至前将保函开立完并完成转让方对保函的有效性确认。受让方在保证金交纳截至前保函未开立成功的,可以通过其他转让方认可的形式交纳保证金;
(六)意向受让方或投标企业未中标,保函到期自动失效,竞价成功或中标的企业将全额交易款及服务费一次性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保函或保险保单到期自动失效;
(七)交易结算过程中受让方未按公示内容约定的条款履行其义务的,转让方有权向金融机构发起索赔,金融机构按照出具保函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八条 如开立未纳入天津产权保函服务专区金融机构的保证金保函或保单,申请人需在交保期内自主完成转让方对保函或保单的有效性确认,受让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至前将保函开立完,转让方需在资格确认前对保函内容及真伪进行确认。
第九条 非保证金用途的其他保函或保险保单按照相应业务需求,交易双方约定开立的时间及权利义务。受让方可以通过天津产权保函服务专区选择金融服务机构,直接拨打金融机构服务热线或点击“在线通道”咨询办理。
第四章 责任界定
第十条 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门户网站、业务办理系统或保函服务专区公开信息,履行告知义务。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流程、提交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风险提示、服务承诺、咨询电话等。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负责所开具保函保单的真伪查验、索赔处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金融服务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产权有权终止合作;造成损失的,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或投标企业应当遵照公示条件或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或投标企业未按公示条件规定的时间、提交方式、金额提交保函或保单,造成未能参加竞价或投标活动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执行存在异议的,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三条 通过保函专区申请其他保函业务,由转受让双方确认保函内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天津产权无关,任何相关方无权要求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天津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